昨天,住建部连发多份处罚文件,对涉及江西丰城发电厂事故与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坍塌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通哥也曾做过分析:《江西电厂亡74人特大安全事故追责预测: 哪些人将受到法律严惩!》。
继2017年9月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详情:《丰城发电厂致73死事故 :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3月住建部下发了对电厂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意见。(详情《一起特大事故,住建部重罚总包单位停业整顿一年!》)
以下是具体内容:
建督罚字〔2018〕1号
孟爱国: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丰城发电站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应职责。我部于2017年12月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17号),你于2017年12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吊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18〕15号
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7号冷却塔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对拆模工序管理失控,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7年12月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撤回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我部决定吊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18〕16号
石红真:
2017年6月1日,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23号),你作为风雨操场项目部经理期间,未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房屋施工严重超过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8年3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3号),你于2018年4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18〕17号
高壮民:
2017年6月1日,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23号),你作为风雨操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其他监理人员使用本人姓名签署监理指令、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风雨操场项目总监变更手续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8年3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4号),你于2018年3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础设施建设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容不得一点瑕疵和疏漏,希望大家都能警钟长鸣!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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